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国际学生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界定)
本办法所称国际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上海体育学院接受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学生,简称“学历生”和“非学历生”。学历生是指本科国际学生、硕士国际学生和博士国际学生;非学历生是指语言生、长(短)期体育训练生、专业进修生、交换生和访问学者。
第三条(管理原则)
国际学生是学校学生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采取与本土学生趋同化管理的原则,鼓励和支持中乒院、各二级学院接收和培养国际学生,鼓励教师积极参与国际学生培养工作。
第四条(管理架构)
国际交流处下设国际学生管理办公室,是学校国际学生管理的归口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国际学生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出入境事务;教务处、研究生处负责教学管理;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负责学生事务管理,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根据趋同化原则,承担学生培养与管理的主体责任;校内其他相关单位依照分工协同配合国际学生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国际交流处)
国际交流处作为国际学生管理的归口部门,其职责分工主要有:
(一)负责制定学校国际学生招收、培养、管理等制度;
(二)负责国际学生的招生宣传工作,制定和公布学校国际学生招生简章;
(三)受理国际学生的学习申请,对国际学历生申请进行预审,会同校内各相关单位提出拟录取名单及申报中国政府奖学金、上海市政府奖学金及其他各类奖学金人选,交由国际学历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四)负责国际学生注册、学籍管理、签证、保险等日常事务、各级各类奖学金年度评审、年度考核等工作;
(五)负责国际学历生毕(结)业证书的申报、制作和发放;
(六)负责留学生的住宿登记和公安报备;
(七)检查及评估国际学生培养质量和教学管理工作;
(八)指导二级学院处置国际学生突发事件。
第六条(教务处、研究生处)
教务处、研究生处作为学生的教学管理部门,其职责分工主要有:
(一)指导二级学院制定国际学生培养方案实施细则;
(二)统筹、协调、指导各二级学院做好国际学生的教学管理与培养工作;
(三)负责国际学生的毕(结)业及学位授予资格审定、出具成绩证明等工作;
第七条(学生工作部(学生处)、研究生工作部)
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负责国际学生事务管理,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国际学生迎新工作和入学教育工作;
(二)指导二级学院做好国际学生的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
(三)协助二级学院处置国际学生突发事件。
第八条(特色课程)
马克思主义学院负责组织实施法律法规和中国概况课程。汉语国际教育教学团队负责组织实施国际学生汉语和中国文化类课程的教学工作。
第九条(二级学院)
各二级学院是国际学生的培养和管理主体,其职责分工主要有:
(一)明确分管领导、专(兼)职国际事务专员、辅导员,将国际学生管理纳入工作范畴,做好国际学生教学培养安排,关心、关爱国际学生;
(二)制定本学院国际学生招生计划和标准,报国际交流处审核;
(三)负责选派具有经验的教师担任导师,制定研究生培养计划、指导学生完成实习和学位论文;组织论文开题、答辩等各项工作;
(四)负责落实国际学生的注册、教学安排与成绩录入,指导学生进行选课;负责国际学生的毕(结)业及学位授予资格的初审;
(五)做好国际学生相关法律、政策的宣讲和执行,处理国际学生紧急事件,并与相关部门保持信息动态更新。
(六)组织和指导国际学生参加学生组织和社团,引导、组织国际学生参与各类积极健康的学生活动,包括校园文体活动、重大节日庆祝活动等;
(七)配合国际交流处做好奖学金评审工作。
第十条(其他单位)
保卫处、后勤处、财务处等相关单位协助做好国际学生学习、生活等方面的保障和服务工作。
第三章 报名与录取
第十一条(原则形式)
学校在考虑学生生源国实际教育水平的情况下,坚持积极发展、保证质量、择优录取的原则招收国际学生。录取形式有免试推荐、申请制、学校组织考试或考核。
第十二条(报名条件)
(一)不具有中国国籍的外国公民;
(二)遵守中国法律、法规,遵守上海体育学院校纪、校规;
(三)身心健康;
(四)申请本科、硕士和博士学历项目者需具有中国政府承认的高中学历、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申请硕士研究生)/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申请博士研究生);
(五)申请本科项目者,年龄必须在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申请硕士项目者,年龄必须在35周岁以下;申请博士项目者,年龄必须在40周岁以下;申请语言学习、体育训练者年龄可适当放宽;
(六)申请体育教育或运动训练专业者,须具有体育学科背景;
(七)申请汉语授课学历项目者应具有良好的中文水平,需达到汉语水平考试(HSK)四级及以上水平。
第十三条(报名流程)
(一)国际学历生报名时间为每年1月至4月,报名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中国政府奖学金生”报名材料按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要求提供;
2.其他各类奖学金生和自费生应填写《上海体育学院国际学生入学申请表》,并提交个人简历、个人学习计划、经公证的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经公证的成绩单复印件、两位专家(教授)推荐信、汉语水平考试证书复印件、护照复印件、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无犯罪记录、财产证明等材料。
(二)国际非学历生报名时间不限,报名时须提交以下材料:《上海体育学院国际学生入学申请表》、个人简历和个人学习计划、经公证的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护照复印件、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成绩单、学校推荐函等材料。
第十四条(录取程序)
根据国际学生类别不同,分别适用以下录取方式:
(一)中国政府奖学金生:国际交流处对学生申请材料进行预审,会同各二级学院提出拟录取名单,交由国际学历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录取。
(二)其他各类奖学金生和自费生:国际交流处对学生申请材料进行预审,会同各二级学院提出拟录取名单,交由国际学历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批准录取。
(三)申请来校学习不超过180天的国际非学历生,由国际交流处审核通过后录取。
第四章 注册与学籍
第十五条(报到注册)
国际交流处在招生完成后,由教务处、研究生处将学生名单录入教务管理系统。被录取的国际学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前往二级学院报到注册并办理入学手续。不能按时报到者,应提交延期入学申请,除不可抗力外,延期入学时间最长为入学通知书所注明开学时间后两周。无正当事由,未提交延期入学申请或者超过最长延期时间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二级学院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将实际未报到注册的国际学历生名单分别报送教务处和研究生处在系统中予以删除,并报国际交流处备案。国际非学历生开学时在国际交流处注册。
第十六条(学籍管理)
国际学生更换导师、转专业、申请延期毕业、退学和毕业(结业、肄业)等参照《上海体育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和《上海体育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转专业限一次。
第五章 培养与学位
第十七条(奖学金)
国际学生培养经费来源有:中国政府奖学金、中国地方政府奖学金、学校奖学金、自筹经费四种。国际交流处会同校内相关单位每学年开展一次奖学金生年度评审工作,对奖学金生的学习成绩、学习行为、在校表现进行综合评定。奖学金评审结果不合格的国际学生,下一年度不再享受奖学金待遇。
第十八条(课程修读)
国际学生可免修培养方案公共必修部分的政治类及英语课程,但须修读规定的汉语课程和中国概况类课程。国际学生须按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和要求,修完各专业的学位课程和非学位课程并通过考试或考核,成绩合格方可申请毕业论文答辩。
第十九条(教学管理)
各二级学院应为国际学生选派导师,指导国际学生选课、制定培养计划。其中,国际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实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等活动的申请流程参照中国学生的管理规定执行,同时还应遵守国家有关涉外规定。
国际学生应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的各项活动,除疾病或紧急事故可事后请假以外,均应依据相关制度事先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以及逾期未办理手续者,按旷课论处,达到学籍管理规定的学时数应予退学。
第二十条(学位论文)
学校鼓励和支持国际学生使用中文撰写学位论文,接受国家和上海市奖学金资助的国际博士研究生需用中文撰写学位论文,国际学生的毕业论文写作与答辩要求原则上与中国学生相同。答辩申请要求和程序等参照《上海体育学院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细则》、《上海体育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管理办法》、《上海体育学院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学历学位)
国际学历生按期完成学业,修满学位规定的学分,论文答辩通过,经审定合格,发给毕业证书。符合授予学位条件的国际学历生由国际交流处按照国家规定向教育部申报授予学位。
第六章 学生事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法律法规)
国际学生在华期间应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尊重我国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国际学生触犯中国法律,由司法机关依法查处,并由学校报上级主管部门。
国际学生在校期间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与纪律,经过学校批准,国际学生可以在学校内成立联谊团体,在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并接受国际交流处、学生工作部(学生处)、研究生工作部的指导和管理。
学校根据趋同化管理的原则,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国际学生,按照《上海体育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实施。国际学生申诉办法按照《上海体育学院受理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校内活动)
校内各相关单位应平等对待国际学生,引导国际学生积极参加学校及二级学院组织的各类活动。
国际学生一般不参加军训、政治性活动,可以在校内指定的地点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其他国家、民族的内容或者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
学校尊重国际学生的民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举行宗教仪式的场所。严禁国际学生在校内进行传教或宗教聚集等任何宗教活动。国际学生在校期间可以参加勤工俭学活动,但禁止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
第二十四条(生活保障)
学校为国际学生提供专门的宿舍和必要的生活设施,由后勤服务中心负责管理维护,国际交流处给予指导与配合。如确有需要,学生可向国际交流处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在校外居住。在校外居住的国际学生须严格遵守国家出入境相关规定,在国际交流处及其居住地辖区派出所登记备案。
第二十五条(经费管理)
国际交流处每学年公布对国际学生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退学、转学的退费规定。国际学生经费管理按照《上海体育学院国际学生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特殊情况)
校内各相关单位协同国际交流处做好国际学生的管理和教育工作,国际学生突发事件按照《上海体育学院重要(紧急)事项报备流程》报备及处理。
第二十七条(解释部门)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上海体育学院国际学生管理办法(试行)》(上体院院字〔2017〕9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