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编号:
上海体育学院门诊部
药品集中采购项目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人:上海体育学院门诊部
2013-04-10
目 录
第一章: 投标邀请
第二章:招标特别说明
第三章:投标人须知
第四章:货物需求一览表
第五章:合同文本
第六章:投标函、开标一览表、投标报价表
第七章: 资格证明文件
第一章招标邀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上海应用技术学院为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规范药品采购特对本校门诊部药品进行国内公开招标采购,特邀请合格的投标人前来投标。合格的投标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资质文件认证证书:
① 报价人作为药品配送商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经营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资格和资质文件及认证证书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并注明仅供本次投标之用。
② 报价人作为药品配送商应提供为投标药品提供的质量证明文件:进口药品注册文件;原料制剂注册证明文件;国产药品的批文、质量要求和药检报告人;有商品名称的药品还需药监局的批文;进口药品药检报告的复印件加盖公章,或者国家药品经营有关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相关证明文件。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相应的经营范围;
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
4、如果是代理销售商的话应具有药品生产厂家的项目委托正式授权的证明文件;
5、投标人应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制度和良好的售后服务记录;
6、商业信誉良好,在本次配送商招标公告发布前两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记录;
7、财务状况正常,履行合同所需财务、技术和供应能力的证明文件。
一、项目概况:
招标编号:
招标项目:上海体育学院门诊部药品集中采购项目
项目内容、数量及要求:常规基本药物(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药品,),每月分批供给,每月末结账,药品有效期截止六个月时可提供换药服务。
交付地址:上海杨浦区恒仁路188号门诊部。
交付日期:合同签定后根据客户要求供货。
交付状态:货物的运输、保险、卸货至指定地点、验收合格。
二、凡愿参加投标的合格投标人可于2013年04月15日起,委派授权代表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到上海市杨浦区恒仁路200号后服中心办公室()投递招标文件。
采购人:上海体育学院门诊部
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恒仁路200号
联系人:门诊部办公室
电话: 51253237
传真: 51253487
邮编:200438
第二章 招标特别说明
1.本项目招标人:上海体育学院门诊部
2.投标时间地点
2.1截止时间:2013年04月 15 日14:00
2.2投标地点:上海市杨浦区恒仁路200号后服中心办公室
3. 开标时间地点
3.1 开标时间:2013年04月15日14:00
3.2 开标地点:上海市杨浦区恒仁路200号后服中心办公室
4.投标有效期:开标后14天
5.投标保证金:金额为0元人民币。
6.投标书份数: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7.评标方法:在各项要求均符合的条件下,优先考虑价格有优势者。
8.货物的质量保证期:药品有效期至少1年。
9.付款方式:每月按客户要求送货,60天按发票金额核实无误银行转账。
10.招标文件澄清通知书领取:定于领取招标文件澄清通知书(如果有的话),过时不候。
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
一、总则
1.适用范围
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投标邀请》中所述项目的货物及其辅助服务采购。
2.定义
招标文件中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2.1 “招标人”系指上海应用技术学院门诊部。
2.2 “投标人”系指向招标人购买或领取招标文件、并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
2.3 “货物”系指本投标邀请下拟采购的有关设备、材料、备品备件、工具、技术资料及手册等。
2.4 “辅助服务”系指《合同文本》中规定由卖方承担的货物的提供、运输、安装、调试、技术指导、培训以及其他卖方承诺的类似义务。
2.5 “卖方”系指中标并向招标人提供货物和服务的投标人。
3.合格的投标人
3.1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资质文件认证证书:
3.2报价人作为药品配送商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经营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资格和资质文件及认证证书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并注明仅供本次投标之用。
3.3报价人作为药品配送商应提供为投标药品提供的质量证明文件:进口药品注册文件;原料制剂注册证明文件;国产药品的批文、质量要求和药检报告人;有商品名称的药品还需药监局的批文;进口药品药检报告的复印件加盖公章,或者国家药品经营有关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相关证明文件。
3.4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相应的经营范围;
3.5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
3.6如果是代理销售商的话应具有药品生产厂家的项目委托正式授权的证明文件;
3.7投标人应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制度和良好的售后服务记录;
3.8商业信誉良好,在本次配送商招标公告发布前两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记录;
3.9财务状况正常,履行合同所需财务、技术和供应能力的证明文件。
4. 合格的货物
4.1 卖方提供的所有货物应当享有合法的所有权。
4.2 招标人对货物的原产地有要求的,卖方提供的货物其原产地应符合招标人的规定。
4.3 卖方所提供的货物应当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且其质量完全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
5. 投标费用
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编写和提交投标书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招标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二、招标文件
6. 招标文件构成
6.1 招标文件用以阐明招标人所需要的货物及其辅助服务、招标投标程序和合同条款。招标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
(1)《投标邀请》
(2)《招标特别说明》
(3)《投标人须知》
(4)《货物需求一览表》
(5)《合同文本》
(6)投标函、开标一览表、投标报价表
(7)资格证明文件
6.2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如果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书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作出实质性响应,则投标有可能被拒绝,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7. 招标文件的澄清
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在投标截止期7天以前,按《投标邀请》中的地址以书面形式(必须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通知招标人。对在投标截止期7天以前收到的澄清要求,招标人将以召开答疑会或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答复中包括所问问题,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招标人将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参加答疑会,或者书面答复每个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8. 招标文件的修改
8.1 在投标截止期前的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人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8.2 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对其具有约束力。投标人应立即以书面形式确认已收到修改文件。
8.3 为使投标人编写投标书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招标人可以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日期。
三、投标书的编制
9. 投标的语言及计量单位
9.1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书以及投标人与招标人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应使用中文。
9.2 除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规定外,投标文件中的计量单位一律使用中国法定计量单位。
10. 投标书的构成、编排和装订
10.1 投标人编写的投标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按照《投标人须知》第11、12和13条要求填写的投标函、投标报价表和开标一览表;
(2)按照《投标人须知》第12条要求出具的资格证明文件,证明投标人是合格的,而且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
(3)按照《投标人须知》第15条要求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及其辅助服务是合格的货物和服务,且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4)按照《投标人须知》第16条规定提交的投标保证金。
10.2 投标书应按下列顺序编排:
(1)《开标一览表》;
(2)《投标函》
(3)《投标报价表》;
(4)按照《投标人须知》第15条要求出具的证明文件;
(5)按照《投标人须知》第14条要求出具的资格证明文件。
10.3 投标人应当对投标书进行装订,装订后的投标书外形尺寸应统一为A4纸规格。对未经装订的投标书可能发生的文件散落或缺损,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1. 投标函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格式完整地填写《投标函》。
12. 投标报价
12.1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格式完整地填写投标报价表和开标一览表,说明其拟提供货物的名称、货物是否进口、数量、价格、质量保证期等。
12.2 除《招标特别说明》中说明并允许外,每种货物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12.3 投标报价表中的价格应按下列方式分开填报:
(1) 在《货物需求一览表》中指定地点的货物交付价格;
(2)《合同文本》所要求的所有辅助服务和投标人承诺的售后服务的费用。
12.4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按照上述要求分类报价,其目的是为了便于招标人对投标书进行比较,但并不限制招标人以上述任何条件订立合同的权利。
12.5 投标人所报的投标价应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否则投标人以可选择的价格提交的投标书将按《投标人须知》第24条规定作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12.6 开标一览表是为了便于招标人开标,开标一览表内容在开标时将当众唱出。开标一览表的内容应与投标报价表内容一致,不一致时以开标一览表内容为准。
13. 投标货币
13. 1投标应以人民币报价。
14. 证明投标人合格和资格的文件
14.1 投标人应填写并提交招标文件所附的“资格证明文件”,作为其投标书的一部分,以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
14.2 投标人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应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14.3 如果投标人按照合同提供的货物中不是投标人自己制造的部分,投标人应得到制造厂家的正式授权。
14.4 投标人必须具备履行合同所需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并应有能力履行《合同文本》等义务。
15. 证明货物合格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15.1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拟提供的货物及其辅助服务的合格性以及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作为其投标书的一部分。
15.2 货物合格性的证明文件应包括《投标报价表》中货物原产地证书。
15.3 投标人提交的证明货物及其辅助服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等。
16. 投标有效期
16.1 投标书应从开标之日起,在《招标特别说明》第4项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投标有效期比招标文件规定短的可以作为非响应投标而予以拒绝。
16.2 在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期满之前,招标人可书面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的这种要求,其投标保证金不会被没收。同意延长的投标人不能修改其投标书,但要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
17. 投标书的式样和签署
17.1 投标人应准备一份投标书正本和《招标特别说明》第4项规定份数的副本。每份投标书须在封面上清楚地标明是“正本”还是“副本”的字样,正本和副本不符时以正本为准。
17.2 投标书的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均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正式授权的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如果是由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署投标书,则必须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并将其附在投标书中。投标书中凡有涂改之处,都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和盖章。
四、投标书的递交
18. 投标书的密封和标记
18.1 投标人应将投标书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分别装入封套中加以密封,并在信封上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然后再将所有封套装在一个外层信套中。
18.2 内外层封套均应:
(1)标明《投标邀请》中注明的招标人地址和招标人名称;
(2)标明招标项目名称和招标编号;
(3)注明“在开标时间(要写出具体时间)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
(4)注明投标人名称和联系地址;
(5)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公章。
18.3 如果未按上述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招标人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投标书,招标人将予以拒绝,并退回投标人。
19.投标截止时间
19.1 投标人必须在《招标特别说明》第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书送达《投标邀请》中的地点。
19.2 在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第6条规定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期的情况下,招标人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时间。
19.3 在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任何投标书,招标人将拒绝接收。
20. 投标书的修改和撤回
20.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书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书,但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期之前送达招标人。
20.2 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书应按《投标人须知》第17条规定密封、标记和发送,并应在内层封套上加注“修改”或“撤回”字样。
20.3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得修改或撤回其投标。
五、开标与评标
21. 开标
21.1 招标人将按《招标特别说明》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投标人应委派授权代表参加,参加开标的代表应签到以证明出席。
21.2 开标时,招标人将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修改和撤回投标的通知、投标价格、折扣、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以及招标人认为合适的其他内容。对于折扣,只有在开标时唱出,评标时才能考虑。
21.3 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了 “撤回”通知的投标书将不予启封。撤回的投标书将原封退回投标人。
21.4 在开标时没有启封和读出的投标书(包括修改书)在评标时将不予考虑。
21.5 招标人将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开标记录包括按上述第22.2的规定在开标时宣读的全部内容。投标人的授权代表应在开标记录上签名以确认开标过程和结果。
22. 评标委员会
22.1 招标人将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2.2 评标委员会负责对投标书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
23. 投标书的初审
23.1 开标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书进行初步审查,检查投标书内容是否完整、编排是否有序、有无计算上的错误、文件签署是否规范以及投标人资格是否符合要求等。
23.2 在详细评标之前,评标委员会要审查每份投标书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是指投标书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评标委员会只根据投标书本身的内容来判定投标书的响应性,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23.3 对于投标书中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小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范,招标人可以接受, 但这种接受不能影响评标时投标人之间的相对排序。
23.4 没有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书将被拒绝,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23.5 投标书中如果有计算上或累加上的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进行修正,投标人应接受并确认这种修正,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1)如果单价与数量的乘积和总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并修正总价;
(2)如果用数字表示的数值和用文字表示的数值不一致,应以文字表示的数值为准。
(3)上述的算术修正如对招标人造成影响和损害的由投标人承担相应责任。
24. 投标书的澄清
24.1 为有助于对投标书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分别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书中的有关问题进行澄清。投标人应按照招标人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委派授权代表向评标委员会作出说明或答复。
24.2 投标人对澄清问题的说明或答复,必要时还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招标人,并应由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投标人公章。
24.3 投标人的澄清文件是其投标书的组成部分。
24.4 投标人的澄清不得改变其投标书的实质性内容。
25.投标书的评价与比较
25.1 评标委员会只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书进行评价和比较。
25.2 评标时除考虑投标人的报价之外,还要按照《招标特别说明》中规定的方法考虑下列因素:
(1)投标货物的质量;
(2)交付期和供货能力;
(3)售后服务的情况;
(4)对招标文件中付款条件的响应性;
(5)投标人的信誉情况;
(6)投标人的综合实力和业绩等。
25.3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特别说明》中规定的评标方法进行评标,并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中标候选人。
26. 评标的有关要求
26.1 评标过程严格保密。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有关的资料以及授标建议等,均不得向投标人或其他无关的人员透露。
26.2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所进行的试图影响评标结果的一切不符合法律或招标规定的活动,都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26.3 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均无义务向投标人进行任何有关评标的解释。
六、授予合同
27. 合同授予标准
除了《投标人须知》第30条规定的情况之外,招标人将根据评标委员会的授标建议,把合同授予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并且能够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投标人。
28. 招标人授标时更改数量的权利
招标人在授予合同时有权在±10%的幅度内对《货物需求一览表》中规定的货物数量和服务予以增加或减少,但对单价或其他的条款和条件不作任何改变。
29. 招标人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利
招标人保留在授标之前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一个投标,以及宣布招标程序无效或者拒绝所有投标的权利,对于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无义务向受影响的投标人解释采取这一行动的理由。
30. 中标和未中标通知
30.1 在投标有效期期满之前,招标人将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通知中标。《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30.2 招标人将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中标公告,通知其他未中标的投标人。
30.3 所有在开标会上启封并唱出的投标书都将作为档案保存,不论中标与否,招标人均不退回投标书。
31. 签订合同
31.1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按照《中标通知书》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32. 诚实信用
32.1 投标人在本招标项目的竞争中应自觉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存在腐败、欺诈或其他严重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采购人员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隐瞒事实,损害采购人的利益,包括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递交投标书之前或之后),人为地使投标丧失竞争性,损害采购人从公开竞争中所能获得的权益。
32.2 如果招标人有证据表明投标人在本招标项目的竞争中存在腐败、欺诈或其他严重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则将拒绝其投标。
第四章 货物需求一览表
见附件。
第五章 合同文本
合同编号:
甲方(买方:使用单位):
地址:
邮政编号: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开户银行:
帐号:
乙方(卖方):
地址:
邮政编号: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开户银行:
帐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药品管理法》之规定,本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1.采购方式:
1.1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采购药品清单供货,并注明:药品全称、价格、规格、产地、生产厂家、批准文号、注册商标,详见附件一药品供货清单。
2.交货地点、时间和交货状态
2.1交货地点:上海体育学院门诊部(杨浦区恒仁路200号)
2.2交货时间:接到甲方采购药品清单2天内。
2.3交货状态:货物的运输、保险、卸货至指定地点、验收合格。
3.质量标准和要求
3.1卖方所出售标的物的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确定。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
3.2卖方所出售的标的物还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人民政府之有关规定。卖方提供的药品必须是符合国家法定的药品标准及有关质量要求的合格产品。卖方随货提供质检部门签发的同批号符合规定的药品检验报告和产品合格证。
3.3如果质量标准不统一的,应以买方所选择的质量标准为依据。
3.4卖方具有履行合同必须具备的药品供应保障能力,提供的药品限于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药品。
3.5 卖方提供的药品一般不超过生产期十二个月。
3.6 卖方提供的药品包装应符合国家药品监督部门的管理规定和货物运输要求。
4.权利瑕疵担保
4.1 卖方保证对其出售的标的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4.2 卖方应保证在其出售的标的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买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4.3 卖方应保证其所出售的标的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4.4如买方使用该标的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卖方承担全部责任。
5.包装要求
5.1卖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类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
5.2 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产品合格证。
6.验收
6.1药品验收中发现有数量、质量和包装等问题,买方有权拒收或退货。
6.2买方可采取以方式对货物组织验收。
(1)使用单位收货后根据货物的规格要求和质量标准,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如果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等问题,卖方应负责按照买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收取发票并在货物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使用单位在货物送达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验收或不验收超过上述6.1款所规定的验收期的,则视为其已验收通过。但对货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之规定。
(2)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对于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由买方邀请法定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参加验收的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付款
7.1 药品经验收合格入库后,付款一律采用银行转账方式。
7.2本合同款项按照以下方式支付。
7.2.1付款内容:
付款次序 |
付款编号 |
使用单位支付金额 |
第一笔 |
|
合同价的100% |
7.2.2付款条件:
(1)在本合同签订后,卖方按使用单位要求每月不定期交货,使用单位应根据付款内容向卖方支付货款,支款方式为每月月末结算一次。
7.3 让利每半年结算一次,一律采用银行转账支票结算,并全额上缴学院财务,不得以现金结算。
8.伴随服务
8.1 卖方应提交所提供药品供应保障能力的履约承诺,提供的药品限于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药品。
8.2 卖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药品随货提供质检部门签发的同批号符合规定的药品检验报告和产品合格证;
(2)近保质期有效期药品(三个月内)卖方应予以调换,买方会提前三个月提供调换药品的清单;
(3)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药物实施运行监督,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卖方供应的药品属门诊部集中采购的药品,按双方协议价结算,每半年让利总批价的10%给买方,卖方提供厂家药品委托配送书。
8.3 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中,买方不再另行支付。
9.质量保证
9.1 卖方应保证所供药品必须是符合国家法定的药品标准及有关质量要求的合格产品。卖方随货提供质检部门签发的同批号符合规定的药品检验报告和产品合格证。
9.2 卖方提供的药品一般不超过生产期八个月。
9.3 卖方提供的药品包装应符合国家药品监督部门的管理规定和货运运输要求。
9.4 卖方在药品验收中发现有数量、质量和包装等问题,有权拒收或退货。
9.5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药品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药品非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药品,买方根据本合同第10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9.6卖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卖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10.补救措施和索赔
10.1 卖方提供的药品在有效期内发生质量问题,买方有权根据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即由此引发的行政处罚、赔偿等经济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均由卖方承担。
10.2 在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卖方对缺陷产品负有责任而买方提出索赔,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 卖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买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卖方承担。
(2) 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买方所遭受的损失,经买卖双方协商处理。
10.3 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如果卖方未能在买方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买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买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买方损失的,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
10.4 卖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与买方的个人发生利益关系,一旦发现卖方将永久取消与卖方的合作,且追究个人的责任。
11.履约延误
11.1 卖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
11.2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12.误期赔偿
12.1除合同第13条规定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应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一(1%)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天按一周计算。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买方可考虑终止合同。
13.不可抗力
13.1 如果合同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
13.2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以及其它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
13.3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合同各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5.争端的解决
15.1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十天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提请调解。
15.2 调解不成则提交仲裁,仲裁应由上海仲裁委员会根据其仲裁规则和程序进行。
15.3 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16.违约终止合同
16.1 在买方对卖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买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买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
(2)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
16.2 如果买方根据上述16.1款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买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卖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卖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6.3 如果卖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法》之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17.破产终止合同
17.1 如果卖方破产或丧失清偿能力,买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终止合同而不给卖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18.合同转让和分包
18.1 除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外,卖方不得部分转让和分包或全部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19.合同生效
19.1 本合同在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并且在买方收到卖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19.2 本合同一式( )份,以中文书就。
20.合同附件
20. 1 本合同附件包括:
20. 2 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0. 3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若合同文件之间有矛盾,则以最新的文件为准。
21.合同修改
21.1 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甲方(使用单位)(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地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六章 投标函、开标一览表、投标报价表
1. 投标函格式
致: (招标人名称)
根据贵方 (项目名称、招标编号)招标采购 (货物名称)的投标邀请, (姓名和职务)被正式授权代表投标人 (投标人名称、地址),向贵方提交下述文件正本1份,副本 份。
1. 开标一览表;
2. 投标报价表;
3. 货物投标说明一览表;
4. 投标保证金,金额为 元人民币;
5. 《投标人须知》第14条和第15条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全部文件。
据此函,投标人兹宣布同意如下:
(1)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供交付的货物及其辅助服务的投标总价为 (大写)元人民币。
(2)我们将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承担完成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3)我们已详细研究了全部招标文件,包括招标文件的修改书(如果有的话)、参考资料及有关附件,我们已完全理解招标文件并同意放弃提出对招标文件误解的权利。
(4)我们同意在《投标人须知》第21条规定的开标日期起遵循本投标书,并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5)同意向贵方提供贵方可能进一步要求的与本投标有关的任何证据或资料。
(6)我们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要接受最低报价的投标或其他任何投标。
投标人确认的通信地址为:
地址:
电话、传真: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帐号: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名:
投标人名称(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作为设在 (制造厂家地址)的制造/生产 (货物名称或描述)的 (制造厂家名称),在此以制造厂的名义授权 (代理公司名称和地址)用我厂制造的上述货物就贵中心 号项目(项目名称、招标编号)投标邀请递交投标书并进行后续的合同谈判和签署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