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体院财字〔2015〕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校园“一卡通”使用行为,维护用户利益,推进校园管理现代化、服务便捷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园“一卡通”系统是建设数字化校园的一项基础工程,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配合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一卡通”是由学校统一制作并发行,具有校内身份认证、校内消费、图书借阅、门禁等功能的重要介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学校成立校园“一卡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一卡通”工作的协调与领导,小组下设“一卡通”管理中心,成员由院办、财务处、资产管理处、信息中心、后勤服务中心等相关人员组成,具体负责管理工作,管理中心暂设在财务处。
第五条学院办公室负责审批卡片办理;财务处负责消费结算与账务处理、退款、注销等;信息中心负责“一卡通”系统的运行、与其他系统的对接;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卡片购买、发卡、补卡、“一卡通”消费(包括消费数据采集)、充值管理、浴室管理、学生宿舍门禁名单分配;其他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图书借阅、自助复印打印、通道闸机、机房管理、考勤管理、会议考勤等工作。
第六条所有合法持有上海体育学院“一卡通”的用户都被视为承认、接受《上海体育学院校园“一卡通”管理暂行办法》,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 “一卡通”种类与使用期限
第七条“一卡通”分正式卡、临时卡
1、正式卡办理对象:学校正式在职在岗教职工、博士后,离退休教职工、校本部聘用的人事租赁员工;本科生、研究生。
2、临时卡办理对象
一类卡:各部门自行聘用的员工,国内访问学者。
二类卡:短期来校讲学、公务、培训、访问交流等人员;入驻体育科技园企业的员工;参加学校在建工程、维修工程人员,以及其他未列入正式卡、一类卡的办卡人员。
第八条各类人员持卡期限
人员类别 |
使用期限 |
本科生、博士研究生 |
4年 |
学术型硕士 |
3年 |
专业硕士 |
一般为2年 |
在职硕士、博士后 |
2年 |
函授学生 |
3年 |
人事租赁人员 |
2年 |
其他临时卡 |
使用年限不超过1年 |
注:来校进行短期培训、进修以及实施维修、基建工程的,按照实际工作时间设定使用期限。
第九条办卡人员的信息认定
1、在职在岗教职工、离退休教职工、校本部聘用的人事租赁员工、博士后的信息由人事处负责认定;
2、全日制本科生的信息由教务处负责认定;
3、研究生、国内访问学者的信息由研究生处负责认定;
4、参加函授教育学生的信息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认定;
5、留学生、港澳台学生的信息由国际文化交流学院负责认定;
6、来校讲学、进修培训、参会等临时来校人员信息由相应主办单位负责认定;
7、其他部门、直属单位、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及下属企业聘用员工的数据信息由聘用单位负责认定。
第十条除业务工作需要外,严格控制部门公务用卡数量,一般不超过6张,由用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一卡通”持有人的身份信息属个人资料,未经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其它活动,如有违犯,按国家相关法律追究责任。
第四章 “一卡通”的申领、注销与挂失管理等
第十二条申领
1、“一卡通”由部门申请、“一卡通”管理中心审核、学院办公室批准后办理。按照“谁申请、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须确保信息准确,不得虚报资料办理“一卡通”。
2、新入职员工“一卡通”由人事处负责办理;新入学的本科生、研究生首张“一卡通”由学校根据教务处、研究生处提供的名单统一办理,由二级学院发放。
3、临时卡须由管理部门在学校办公自动化(OA系统)中提交《上海体育学院校园“一卡通”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和学院办公室审核通过后办理。
第十三条注销
1、人员发生变动(如教职工调出、辞职,学生毕业、退学等),相关管理部门应及时将人员信息变动名单送交财务处,持卡人需持本人身份证办理“一卡通”销户手续,结算卡内余额。代办销户的,应提交持卡人身份证复印件方可办理。
2、对于每年集中毕业的学生,“一卡通”注销后,卡内余额由财务处通过银行打入到学生银行卡中。
第十四条挂失与补卡
遗失“一卡通”后,可通过登录校园“一卡通”网站、资讯通机器或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相关部门等方式挂失,挂失24小时后可补办新卡。
第十五条短期用卡的管理
凡用于短期培训、访学的,负责部门申请办理“一卡通”及设定使用期限,工作结束后全部冻结,待下次再重新解冻启用,卡片由办卡部门指定专人保管。
第十六条延期用卡
“一卡通”使用到期后须延续使用的,由负责部门向财务处提出申请后延续使用。
第五章使用规范
第十七条“一卡通”不具备透支功能,必须先存款后消费;“一卡通”内的资金不计利息,不能取现,有效期期满、终止销户后,可退余额。
第十八条“一卡通”仅限持卡人本人持有,不得出租、转让、抵押、涂改、伪造。一经发现,财务处有权没收或注销。如因未妥善保管卡片而造成的损失由用户自行承担。
第十九条“一卡通”均设置了消费金额上限,初始设置为:单次50元,每天累计100元。如消费超过上限,则需输入个人密码方可继续消费。
第二十条“一卡通”可按规定设置密码,如果密码遗忘,持卡人应凭“一卡通”、有效身份证件到财务处办理密码重置手续。因密码泄密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用户自行负责。
第二十一条拾获他人“一卡通”应及时交回财务处,拾获卡片不上交且恶意用卡,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凡使用“一卡通”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发卡机构有权将持卡人使用“一卡通”的收支款项、费用等自动记入其账户。
第二十三条故意破解、仿冒、伪造、分拆、损毁“一卡通”的,依法进行处罚。
第六章 商户管理
第二十四条在校内有经营业务的部门,可向财务处申请免费使用“一卡通”系统进行管理和结算,经审核批准后成为“一卡通”系统的商户。
第二十五条使用“一卡通”系统的商户须开立结算账户。财务处根据双方协议定期进行账务清算和核查。一般商户每月结算一次,特殊商户的结算周期由结算中心与商户协商确定。
第七章 收费和结算
第二十六条学校设置“一卡通”管理专户,资金用于“一卡通”系统的日常运行和设备更新。
第二十七条首张正式卡由学校免费发放;办理临时卡需收取工本费;因各种原因补卡换卡的,须缴纳工本费。
第二十八条使用二类临时卡的,按学校规定收取充值费的25%作为搭伙费。
第二十九条校外商户接入按规定收取接入费,并与“一卡通”管理办公室签订接入管理协议。学校在与商户进行资金结算时按结算金额的3%收取系统管理与维护费(直接从结算资金中扣除),纳入“一卡通”管理专户。
第八章 设备管理与维护
第三十条信息中心负责对校园“一卡通”系统服务器的维护;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公用设备管理和维护,其他设备由负责单位管理和维护。
第三十一条校园“一卡通”系统设备仅限用于“一卡通”业务。未经学校许可,不得擅自转租、转借、拆装、迁移终端设备和改变线路,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商户责任。
第三十二条校园“一卡通”系统终端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安排指定人员管理,定期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三条严禁未经批准导入来自其他部门的数据。未经批准,外来人员不得擅自接触校园“一卡通”系统。
第九章 其他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 2016年 1月 1日起 施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上海体育学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